2007年10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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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人冒名推责任 检察官行使监督权
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朱姗姗

  本报讯  “汤检察官,谢谢!谢谢!”10月17日上午8点,东阳市检察院民行检察科汤华刚走到办公室门口,就被早已等候在此的浙江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工贸公司)股东虞岸珍握住双手。
  事情还得从2003年12月9日说起。当时,工贸公司向浙江省某电器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电器公司)借款100万元,借款约定时间为三个月,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,并由东阳市某磁钢有限公司(简称磁钢公司)提供担保。借款到期后,工贸公司尚欠款30万元。2005年8月,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工贸公司股东虞岸珍、虞梁燕、虞燕翔为被告。
  不料,开庭那天,三名被告没有出现,出庭的竟是担保方磁钢公司的董利平,他在未经虞岸珍等人的委托授权情况下,伪造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。就这样,董利平以虞岸珍等人的全权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,与电器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,约定,欠款由虞岸珍等人偿还,担保人董利平不承担连带责任。最后,董利平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接收了调解书,但他并未将调解书交给虞岸珍等人。
  转眼到了2006年,直到法院在对虞岸珍等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时,虞岸珍等人方才得知事有蹊跷,于是将委托书送交司法鉴定,经鉴定:三份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虞岸珍、虞梁燕、虞燕翔三人的签名,均非其本人所签。
  于是,虞岸珍等人走进了东阳市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申诉。承办检察官汤华听取了申诉后,认真审查了相关的资料,认为董利平伪造授权委托书,冒充虞岸珍等三人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,并与原告方达成了调解协议,对虞岸珍等人的实体权利作了处分。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三位申诉人的合法权益,而且也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  据此,东阳市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,要求法院纠正这一违法行为,并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。
  近日,东阳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这一建议,经过再次审理,依法撤销了原调解书,并促成当事各方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:工贸公司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电器公司借款30万元,磁钢公司对上述债务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  当虞岸珍等三名申诉人拿到新的调解书时,终于长长地吁了一口气,并在次日一早来到检察院表示感谢。